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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工伤保险知识解答

发布日期:2015/11/5 14:34:22 浏览次数:

让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增加工人法律意识,创建和谐社会,共度美好。1、什么是工伤?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2、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3、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工伤保险?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发展。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各地很不平衡,劳动用工制度也很不完善。虽然个体工商户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但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对这部分人群也需要予以保护。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雇主为其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义务和权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2)举报和监督权力。(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5)检举报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3)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7、职业病包括哪些类型?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9、《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视同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0、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那些义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这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伤职工进行积极救治。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这一规定,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必要的生活护理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此外,职工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11、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及其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要求。12、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如何就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另外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或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所限需跨统筹地区转入其他协议医疗机构,应由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13、什么是康复性治疗?康复性治疗包括哪些?康复性治疗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疗的、工程的、教育的、职业的、心理的、社会的和其他措施,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训练、辅导,并运用辅助手段尽可能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促进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康复治疗一般包括物理治疗、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营养治疗、心理治疗以及必要的手术措施等。14、如何支付工伤职工伤病治疗和康复性治疗等相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包括康复性治疗)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支付项目和途径分别为:(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则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15、工伤职工需安装或配置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如何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了身体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影响日常生活或就业,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要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6、工伤职工需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配置有关辅助器具,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对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的一些不合理的配置,应当拒绝。违反有关标准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7、什么是“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的时间,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18、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19、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由谁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原因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公受伤、致残、患职业病所遭受的损失应获得赔偿,不应由职工负担。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医疗尚未终结,尚未评定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具体的伤残待遇。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生活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而不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责,也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费用的支付。20、如何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了弥补职工由于工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同时对其身体造成的伤残进行赔偿,以减轻因伤残而对个人生活及以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述规定既保障了伤残职工的根本利益,又体现了工伤保险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2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相比较,《工伤保险条例》基本沿用了这些规定。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使其回归社会,这对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工伤职工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力不受限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行这些补助,是为了使工伤职工在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并有能力治疗疾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鉴于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这是因为,7~10级的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者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决定了医疗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24、“工伤复发”的含义是什么?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复发。25、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6、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和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当因工死亡工伤职工有数个直系亲属时,由该数个直属亲属共同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个直系亲属可以协议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分配。工伤职工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的直系亲属,如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得人,以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如孤寡老人和孤儿等,应当予以照顾。2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单位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具体的规定,针对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伤害。28、在哪些情形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