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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15/11/5 14:34:26 浏览次数: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